二倍工资支付目的系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的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该规定时应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是否遵守诚信原则,赔偿的受益人是否为善意的一方。本案中李某入职目的并非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其除二倍工资以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并未因缺失书面合同而受阻,故李某在短期工作后即离职并主张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存在职业“碰瓷”恶意,有违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因未签劳动合同而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与诚信原则不符,不应当得到支持。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应诚信、友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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