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不热,高温季节津贴要不要付?”

上海市宝山区融媒体中心和宝山区司法局联合推出法律小讲堂《说·法》短视频专栏,邀请区域内著名法官或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选取民法典中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条,从小入手,把一条条的法律法规转变成可看性强的故事视频,帮助观众解读《民法典》、合法保护自身权益。

小王:

老板,这个月的工资报表做好了,你看一下,没问题的话,我下午去银行把职工工资发了。

老板:

哎,小王啊,怎么又要发高温费了,这个月没有几天超过33℃的,这么凉快的天气也要发高温费的吗?

小王:

老板,不是每年6月到9月都要发的吗?

老板:

这个法律到底怎么规定的?

高温费要怎么发?根据上海市现行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可见,只要是6月至9月期间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无论当日气温如何,均应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或者虽然安排劳动者在室内工作但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同样要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并且标准不得低于3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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