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百变空间(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孟x(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
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事实和理由:
关于工资,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欠条,原告仅认可欠条中记载的金额。被告曾签署薪资调整通知书,确认薪资标准降低。
法院查明
1.被告2017年9月5日入职原告。
2.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被告出具了欠条,确认欠付2019年1月、7月至10月工资合计32 204.86元。
3.原告主张被告薪资标准8000元;被告主张为9000元。被告于2019年1月签署了薪资调整通知书,内容包括:“……经与您协商您的工资由9000元/月调整为8000元/月……公司将于下轮融资资金到位的次月,将您的薪资恢复至薪资下调前的工资9000元/月。此次调整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原告认为此系双方协商一致调整了工资标准;被告认为此仅为缓发,实发工资仍是按照原工资标准执行的。
4.2019年10月18日,被告以原告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5.被告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4114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1月、7月至10月工资32 204.8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8 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欠条写明了欠付工资数额,原告亦表示同意欠条中写明的金额,仲裁裁决亦为此数额,法院认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相应的工资。原告拖欠被告工资,被告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被告签署的薪资调整通知书确认其薪资调整情况,故本院认定被告2018年12月起薪资标准为8000元。但仲裁裁决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数额不高于本院核算金额,法院仍照此处理。
裁判结果
原告百变空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孟x欠付工资32204.8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8000元;驳回原告百变空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