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拿多少赔偿金?

 我公司欲与一名男员工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如下: 
  1、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赔偿标准是:一年支付一个月赔偿金,最长不超过6个月赔偿金。工作年限满半年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赔偿金,不满半年不予支付。 
  2、2008年以后(含2008年)的工作年限,赔偿标准是:一年支付一个月赔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赔偿金,不满一年的按月份折算(赔偿金/12个月*在职月份数)。 
  3、由于不能提前30日通知,额外支付一个月待通知金。 
  具体金额: 
  赔偿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该员工12个月的平均应发薪资计算,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上年社平工资的3倍,按社平工资3倍执行。 
  待通知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的应发薪资计算。 
  问题: 
  1、以上赔付是否合理? 
  2、以上计算是否正确? 
  3、若该员工社会连续工龄满15年,或者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我公司是否还可以与其解除合同,如可以,是否需要额外的支付(比如2N+1的违法解除支付标准是否可以强行解除执行)? 
法律建议:
  2008年以前的部分,按照各省市规则执行。以上海为例,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零头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不算。总额不超过十二个月。 
  2008年以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零头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如果工资超过当地社平三倍,按三倍为月工资,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关于代通金(也称通知替代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实践中,如果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不能反映其真实收入情况的,也可以采用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社会工龄和退休问题,与解除计算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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