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如何掌控风险

           

大学生就业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如何掌控风险
   

大学生是天之骄子,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希望。但做为刚就业的年轻劳动者,大部分学生由于社会经验少,就业压力大,缺乏相关法律常识,又爱面子讲自尊,屡屡在就业或签订劳动合同时上当受骗,发现上当后,又因签订劳动合同有误而维权不能。因此建议刚毕业就业的大学生,一定要学习《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知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大学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一贯要求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但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此逃避劳动监督监察。为改变这些弊端,《劳动合同法》一方面重申了劳动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不依法采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提供或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缺少必备条款或未交给劳动者。

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劳动关系不仅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必要条款,签订后应由双方各执一份。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者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便于劳动者主张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同时,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9个必备条款,当然,劳动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必备条款的,并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不明确条款可以由双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则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立法目的在于给劳动关系双方一个慎重选择合同当事人的机会。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剥削廉价劳动力的现象时有发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为保证上述规定的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使劳动合同无效。

现实中常常有少数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相关法律责任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基于以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劳动者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有任何非法行为,一定要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依法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稿件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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