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超期”可索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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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于某应聘至某电器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8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1500元/月。10月份,于某无意中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于某认为自己的合同期限只有2年,但试用期却6个月,且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比转正后少700元,仅因为试用期过长就少收入2800元。于是,他向公司领导提出补发超出2个月试用期限工资2800元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他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于某的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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