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HR都处理过员工旷工这种情况,在大多数企业的员工手册中也会写上“无故旷工3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这一规定。 那么,这条规定是否真的合法有效呢?
旷工3天可视为自动离职?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并无明文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就算自动离职”
案例说明
M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员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按照自动离职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无法证明小李未到岗工作的原因是小李个人原因所致,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以小李旷工为由将其解除,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小李也无法证明因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导致离职。
在此情形下,因公司负有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举证责任,加之双方均无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故法院认定双方一致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小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员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公司应该怎么处理?
第一步,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上应该这么写:员工连续旷工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章制度要依民主程序制定,并且还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第二步,如果有员工连续旷工3天,要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一份《返岗上班通知书》,催告其已连续旷工3天,要求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公司有权对其连续旷工3天的事实进行违纪处分。
这一步也是有必要做的,因为公司对员工有管理职责,如果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了,公司都不管不问,实务中可能会认为公司没有尽到这个管理职责,且如果后期打官司,也有利于公司取证。
第三步,当员工收到《返岗通知书》后,绝大多数都是不予理睬的,这时,公司再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如果有工会的,还要记得通知工会。
这样处理,既尽到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