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三天就可以认定自动离职?这两件事没做当心违法

相信不少HR都处理过员工旷工这种情况,在大多数企业的员工手册中也会写上“无故旷工3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这一规定。 那么,这条规定是否真的合法有效呢?

                                         旷工3天可视为自动离职?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并无明文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就算自动离职”

                                                         案例说明

小李在M公司工作已有近六年的时间,因经营需要,公司调整了小李的工作地点,工作职务也有所变化。 小李对于公司的调岗安排非常不满,协商无果后李毅直接离开了工作岗位,之后再未回到公司上班。 公司依照制度规定将小李的旷工行为视为“自动离职”。 本以为与他的劳动关系已自动解除,没想到一段时间后公司收到了仲裁通知,小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审理未支持小李的诉求,小李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 
法院庭审过程中,公司认为小李无故旷工,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并且公司已经口头告知李某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提供了《员工手册》,但对于口头告知小李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证据证明。 小李则认为自己离职是因为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地点并且未安排原来的工作职务,属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对于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职务,小李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

                                                         法院认为:


M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员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按照自动离职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无法证明小李未到岗工作的原因是小李个人原因所致,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以小李旷工为由将其解除,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小李也无法证明因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导致离职。

 

在此情形下,因公司负有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举证责任,加之双方均无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故法院认定双方一致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小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通过上面这个实际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方是很难将旷工员工直接视为“自动离职”。 那企业怎么做,才能使“旷工3天算离职”合法有效?

                                            企业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员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公司应该怎么处理?

第一步,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上应该这么写:员工连续旷工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章制度要依民主程序制定,并且还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第二步,如果有员工连续旷工3天,要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一份《返岗上班通知书》,催告其已连续旷工3天,要求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公司有权对其连续旷工3天的事实进行违纪处分。

 

这一步也是有必要做的,因为公司对员工有管理职责,如果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了,公司都不管不问,实务中可能会认为公司没有尽到这个管理职责,且如果后期打官司,也有利于公司取证。

 

第三步,当员工收到《返岗通知书》后,绝大多数都是不予理睬的,这时,公司再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如果有工会的,还要记得通知工会。

这样处理,既尽到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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